基金的誕生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自民國32年建制後,原係維持由政府負擔退撫經費之「恩給制」,嗣因政治、經濟、社會環境急遽變遷,早期所設計之退撫制度,已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爰自62年起由政府組織專案小組進行研究,歷時多年方完成改革方案,至84年7月1日起,改採共同提撥制,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以支付改制後年資之退撫經費,並在考試院下成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2個機關,分別負責退撫基金監督與管理等相關事項。依目前法律規定,參加退撫基金人員計有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3類(民國93年起政務人員另依法退出基金),並分別於84年7月1日、85年2月1日及86年1月1日加入退撫新制,整體參加基金人數超過63萬人。
基金的基本目標
一、保障退撫所得,加強安老卹孤
以安全和穩定的收益,保障退撫所得,促進公務人力更新,發揮激勵士氣作用,並加強安老卹孤的功能,維護老年經濟安全,建立完善退撫機制。
二、依法提撥基金,確保退撫經費來源
為確保退撫經費來源,退撫基金依法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而基金管理運用則兼顧安全性及收益性,並建立完整制度,使財務結構健全永續經營。
三、充分照顧退休人員,兼顧現職人員福利
本諸「取之於軍公教人員,用之於軍公教人員」的原則,除了照顧退休人員外,也兼顧現職人員的福利,增強政府組織活力,提昇人力資源發展與運用。
基金撥繳及給付規定
一、基金撥繳
退撫基金費用之撥繳,依法按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本俸加1倍之12%至18%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65%,個人自繳35%。
二、基金給付
經主管機關依法審(核)定應由退撫基金支付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或其遺族之給與。分為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等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