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自民國32年建制後,原係維持由政府負擔退撫經費之「恩給制」,嗣因政治、經濟、社會環境急遽變遷,爰自84年7月1日起,改採共同提撥制,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以支付改制後年資之退撫經費,並成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負責退撫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分別於85年2月1日及86年1月1日相繼加入退撫基金(93年起政務人員另依法退出基金)。
隨著退撫基金參加人數、資產規模及支領人數大幅成長,及配合 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教人員建立新退撫制度,採行確定提撥制,設置個人退休金專戶,並為提升基金經營決策效能,以順應金融情勢瞬息萬變,與投資工具日益多元及國際化,基金管理會自112年4月30日起改制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負責退撫基金與新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
願景
一、保障退撫所得,加強安老卹孤
以安全和穩定的收益,保障退撫所得,促進公務人力更新,發揮激勵士氣作用,並加強安老卹孤的功能,維護老年經濟安全,建立完善退撫機制。
二、依法提撥基(儲)金,確保退撫經費來源
為確保退撫經費來源,退撫基(儲)金依法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而基(儲)金管理運用則兼顧安全性及收益性,並建立完整制度,使財務結構健全永續經營。
三、充分照顧退休人員,兼顧現職人員福利
本諸「取之於軍公教人員,用之於軍公教人員」的原則,除了照顧退休人員外,也兼顧現職人員的福利,增強政府組織活力,提昇人力資源發展與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