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本會支付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02年7月9日102年度店小字第395號裁定移由行政訴訟庭審理。
行政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9月11日102年度簡字第270號裁定原告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