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請補繳其借調公務機關留職薪期間之退撫基金事件,認為銓敘部89年8月18日89退三字第1926795號書函釋規定,將「借調公務機關留職停薪」之人員納入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之範圍,係侵害公務人員合法權益,有違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基金管理條例立法意旨;及認為其借調公務機關留職停薪期間,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撥繳方式,應比照銓敘部85年7月17日85台中特三字第1328675號函釋規定,由政府與公務人員依規定共同撥繳,政府撥繳部分,由回職復薪機關負擔等云云,據此提起復審。
復審
保訓會98年6月2日98公審決字第0135號復審決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