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事件,認為其自92年度以後補繳退撫基金之核算,應依其轉任後所提敘核定之俸點作為計算標準,爰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復審
保訓會96年5月8日96公審決字第0312號復審決定書決議復審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