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業經民國111年9月22日考試院考臺組叁一字第1110010718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10002283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12條、第19條、第22條;增訂第18條之1,除第18條之1自110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