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
申請補繳退撫新制年資作業
一、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年資,毋須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二、退撫新制施行日期:公務人員為84年7月1日、教育人員為85年2月1日、軍職人員為86年1月1日。另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例】:王○○為公務人員,其於83年6月23日至同年7月20日止曾參加大專集訓,因該段年資為公務人員84年7月1日前之年資,故毋須申請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