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 參加基金人員因不符合退休(職)或資遣條件而離職,或因不合發給退除給與,或因亡故不合辦理撫卹,依規定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不符合退休(職)或資遣條件而離職,或不合發給退除給與者,軍職人員應由審定機關,公務及教育人員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局,由本局核算應發還之基金費用本息,直接撥入領受人指定帳戶: 1.經領受人親自簽名之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申請書。 2.離職證明書或退離令函影本。 3.領受人指定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4.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二) 亡故不合辦理撫卹者,由亡故軍職人員之審定機關,公務及教育人員之最後服務機關學校,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局,由本局將應發還之基金費用本息,直接撥入領受人指定帳戶: 1.經遺族領受代表人親自簽章之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亡故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申請書。 2.死亡證明書影本、戶籍除戶資料或國防部死亡通報令影本。 3.遺族戶籍謄本及系統表。 4.領受遺族代表同意書。 5.領受人指定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6.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前開申請書得至本局網站http://www.fund.gov.tw/下載專區/收支作業常用表單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