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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月中調職(當月2日以後生效均屬之),其調職當月之基金費用,應如何處理?

人員類別

公教人員

問答類別

基金費用繳納作業

依銓敘部84年9月30日84台中特二字第1199911號函規定,公務人員於月中辦理調職時,其調任機關如同屬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之行政機關者,所撥繳之基金費用,一律於月初辦理扣繳當月份之基金費用後,即不再辦理退費或補繳手續。(惟原任職機關薪點與新任職機關俸點不同時,應以「破月」計算退撫基金費用)
【例】:王○○原任職於A機關,於112年5月2日調任於B機關,則5月份退撫基金費用由A機關扣繳,並於本局基金繳納作業系統上操作王○○退離原因選擇「轉調機關」選項,退離生效日期為次月1日(即6月1日),另B機關於本局基金繳納作業系統上操作王○○加入原因選擇「調任」選項,加入生效日期為次月1日(即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