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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服「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班」之年資得否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人員類別

公教人員

問答類別

申請補繳退撫新制年資作業

依銓敘部97年3月27日部退一字第0972917259號書函規定,查96年1月24日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公布前,依該部88年2月10日88特三字第1724473號函釋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中央警官學校或警察學校錄取後,先至憲訓中心或陸軍官校受訓之年資,均得檢證採認為退休年資;嗣為配合96年1月24日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施行,始將上開憲兵分科教育改為服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惟其性質仍屬替代役之役期,並經權責機關內政部役政署認定應是履行兵役義務(得採計為服役年資),則參照該部87年11月18日台特二字第1699423號函釋及91年12月26日部退三字第0912202933號令之規定意旨,該段年資應可併計為退休年資,並得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