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曾服乙種國民兵役,得否申請補繳大專集訓年資以併計為退撫年資?

人員類別

公教人員,教育人員

問答類別

申請補繳退撫新制年資作業

依內政部89年2月11日台(89)內中役字第8901754號書函規定,檢定為乙種國民兵役後,若曾接受召集服軍事勤務,可持乙種國民兵役證書逕向原核發機關申請加註訓練起迄日期,作為併計退休年資之依據。準此,服國民兵役人員,無論是否曾接受召集服軍事勤務或接受教育訓練,其曾服軍事勤務或接受教育訓練時間,連同大專集訓年資,均得檢具相關證件,依公教人員退撫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退撫年資。
【例】:公務人員王○○於85年6月23日至同年7月20日止曾參加大專集訓,嗣於89年4月17日檢定為已訓國民兵,故王員得檢附乙種國民兵役證書及大專集訓證明書向本局申請補繳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