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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之年資,可否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人員類別

公教人員

問答類別

申請補繳退撫新制年資作業

一、國合會援外人員於86年7月1日以後之年資,因適用「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派駐外技術團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要點」,於轉任公務人員時不得補繳退撫基金年資,亦不得以未領取離職儲金給與為由,要求申請補繳基金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二、現職公務人員於本職機關辦理留職停薪並借調至國合會擔任援外人員年資,因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辦理留職停薪期間之考績,從而可據以認定係屬有給專任公務人員年資之性質,得於其回職復薪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第6項)規定補繳該段期間基金費用,至於該段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再予撥繳國合會離職儲金。
三、公務人員於本職機關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國合會擔任「非援外身分」職稱人員之年資,應請各機關(學校)於其回職復薪時,函請外交部確認該職務為援外人員身分後,始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第6項)規定申請補繳該段期間基金費用,至於該段留職停薪期間亦不得再予撥繳國合會離職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