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
申請補繳退撫新制年資作業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人員應於轉任或回職復薪之日起或取得參加退撫基金資格之日起或依主管機關函示准予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日起3個月內(以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為準)提出申請,逾上開期限提出申請者,以本基金運用之收益率加計自規定之3個月申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止之利息。因逾期而加計之利息,仍應於繳款時隨同一併繳納。至於逾期之權責歸屬及所加計利息之金額分擔,應由機關學校與當事人間依其遲延申請之責任歸屬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