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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短期(3個月以下)懸(實)缺、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得否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人員類別

教育人員

問答類別

申請補繳退撫新制年資作業

一、懸(實)缺: 教育部88年11月29日台(88)人(三)字第88140870號函及92年2月11日台人(三)字第0920003800號書函規定略以,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係以「編制內合格專任有給」職務年資為原則,惟以懸(實)缺代課教師係佔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按月核敘薪級,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聘為編制內專任教師,依法辦理退休時,其任職年資得予併計,至代理(課)期間核支短期代課薪津(3個月以下)者,其代理(課)年資尚無法採計提敘薪級,亦不得採認併計辦理退休。即曾任短期(3個月以下)懸(實)缺代理(課)教師年資不得補繳教育人員退撫基金費用。
二、兵缺: 教育部96年11月26日台人(三)字第0960176722號函釋規定略以,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之採計,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修正條文施行後,已無3個月以上之限制,爰96年12月31日前曾任3個月以下之具有合格教師資格之各級公立學校兵缺代理(課)年資,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採計為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