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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

英文詞彙

Retirement, Bereavement Compensation, Resignation, and Severance Fund for Private School Teachers and Staff

為保障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及其遺族生活,依私立學校法第58條規定,民國81年8月1日成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前身),由各校按學費3%(高中以上)或2.1%(國中小)提撥,成立全國性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辦理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事宜。俟後政府為能更完善而有效照護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權益與福利,依99年1月1日起實施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規範,由教職員、學校及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按月提撥儲金,採分戶立帳、統一保管運用方式,每個教職員均設退撫儲金專戶,且於在職時已完全提足退休準備金,當不致以後產生潛藏負債。又儲金制實施後,經先期管理運用之複利效果,加上提撥金額的增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一次退休所得將與公立學校教職員趨於衡平。同時配合年金保險之規劃,私立學校教職員亦得擇選定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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