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忠誠義務

英文詞彙

fiduciary duty

其概念源自英美法院歷經數世紀所建立之信託法法理,指當一方信賴他方,依己意將處理事務的權力或財產託付他方,以謀託付之一方的利益,因而使受信賴之他方對託付之一方的決策有控制力或影響力,此時雙方的關係稱之為信賴關係(Fiduciary relationship),受信賴之一方(受任人)基於信賴關係中處於優越地位,賦予信賴義務,不准其謀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亦不得使自己之利益與第三人與委任人之利益相衝突。簡言之,受任人處於信賴關係中處裡委任事務,不得違背委任人之信賴。如我國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詞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