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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管理人原則

英文詞彙

prudent man rule

亦稱「麻州原則」,係由美國麻州最高審判法院於 1830 年 Harvard College v. Amory 一案中所揭橥,用以規範信託關係中,受託人投資權限之行為準則,其內容除要求受託人本於忠實與審愼判斷處置信託財產外,並考慮資本之可能收益與安全性,其標準應與具有判斷能力與智慧之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時相同。倘受託人已依當時情勢誠信、審愼處理時,可對投資損失免責。此原則為美國最古老信託投資法則之一,並由「美國法律協會」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於1992 年發布「美國信託法第三彙編」(Restatement[Third]of Trusts),稱為「審慎投資人原則」(Prudent Investor Rule),廣為美國各州所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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