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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保管機構

英文詞彙

institutions for fund custody

係指辦理基金資產、投資所得之保管、買賣交割及帳務處理等事宜之機構。退撫基金委託經營之保管機構應依現行有關法令及保管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委託基金,其應辦事項如下:
一、保管機構僅得依合約規定取得、處分或移轉基金之資產。
二、對受託機構指示辦理事項,如有違反委託契約書或有關國內法令規定之虞,除不依其指示辦理外,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會。
三、應依規定按時編具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銀行存款餘額表、基金檢查表、資產負債報告書及庫存資產調節表。
基金委託經營所指定之保管機構,原則上,以市場面作整體性之考量,從其保管業務之經驗、效率、服務程度等因素,再以實際洽商之保管費率高低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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