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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基金人員

英文詞彙

the participants of the fund

係指適用各該退撫法律,並按月與政府共同撥繳基金費用之現職人員。目前參加基金人員,計有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而所稱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其認定範圍如下: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含具任用資格,經銓敘部改任換敘之學校職員);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進用之現職人員;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之雇員、除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交通事業資位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以機要(事業、技術、醫事)人員任用」之人員;依其他法令規定準用或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之人員;依主管機關函釋准予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之人員。
二、教育人員:依各級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並經審定合格之編制內有給專任校長、教師、助教、運動教練;及在該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所服務學校或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與代用國民中小學等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人員,及教育部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
軍職人員:以服志願役之現役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士兵為限,另各校之軍訓教官,亦屬之。服義務役之軍人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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