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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英文詞彙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成立前,國內金融業的管理、監督、檢查、處分等權力分屬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等政府機構,金融控股公司法於民國90年11月11日生效施行後,正式宣告國內金融市場將朝整合經營的方向發展。鑒於金融集團跨行合併或與異業結盟者日漸增多,為避免保險、證券、金融等多元監理制度所可能產生諸多的管理問題,行政院爰於民國93年7月1日成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實踐「金融監督一元化」之目標;民國101年7月1日,依組織法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特任;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6至12人(無給職),其中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和法務部部長為當然委員,其餘由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機關首長及具有金融專業相關學識、經驗之人士派(聘)兼任,下設主任秘書1人,並於會內分設綜合規劃處、國際業務處、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等單位;另置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等4個業務局。該會綜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並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為宗旨,致力於發展健全、公平、效率及國際化之金融環境與市場,俾兼顧金融消費者與投資人權益、金融業永續發展及協助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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