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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申請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10年度國外委託經營業務之受託機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公開徵求受託機構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管財二字第1101574071號
主旨:公開徵求申請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10年度國外委託經營業務之受託機構。
依據:民國108年8月29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二字第10800067911號、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800401992號會銜令頒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等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
一、    委託類型:全球高品質ESG指數股票型【Global Quality ESG Indexed Equity】。
二、    委託額度及家數: 
(一)    委託總額度:至多4億美元整。
(二)    預計委託2家業者,每家業者2億美元。
(三)    同一集團旗下之申請業者以1 家公司為限,同一集團若有2家以上業者申請,均視為不符資格。(所稱集團係指申請業者向上追溯至最上一層之集團)
三、    委託期間:自本會首次實際撥存委託投資資本至保管機構之日起5年。(撥款時點由本會視經濟情勢決定)
四、    申請業者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    依所在國合法設立登記營業且合於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規定之資產管理機構,並成立3年以上(以民國110年3月31日為截止日,往前推算3年以上)。
(二)    截至民國110年3月31日止,全球管理之資產市值須超過等值50億美元。資產市值之計算,係以申請業者及其同屬同一集團之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總計之資產為限。
(三)    最近3年(以民國110年3月31日為截止日,往前推算3年)投資績效須高於本會所訂標準:
1.    已受託之全球股票型集合之累計收益率須高於MSCI全球高品質ESG Target指數之累計收益率。
2.    投資績效之衡量與表達應符合CFA Institute所訂之Global Investment Performance Standards(GIPS)要求標準(或其他國家相當之機構標準,但須提供該標準與GIPS相當之說明與第三方證明文件)。
(四)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營運據點或服務團隊。
1.    營運據點型態包括從屬公司(含子公司)、辦事處、代表處。
2.    申請業者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營運據點,得委託國內經營資產管理業務或金融業務之法人擔任服務團隊(例如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或銀行等)。
3.    申請業者之客戶服務團隊至少3人,並應於申請時出具客戶服務團隊之簡歷資料。
五、    申請業者應備文件及評選程序:申請業者應自公告日起,於本會網站(http://www.fund.gov.tw)下載各項申請書表及相關參考文件,詳細請參閱申請須知。
六、    投件時間:自民國110年4月19日至110年5月21日,辦公日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
七、    投件地點: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考試院傳賢樓3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室。
八、    聯絡人、電話及傳真:洪郁珊、(02)82367379、(02)82367383。
九、    其他相關規定請詳細參閱申請須知及附件之說明。
十、    銓敘部政風室檢舉信箱:木柵郵政2-19號信箱,檢舉電話:(02)82366821、(02)82366822,檢舉電子信箱:ethics@mocs.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