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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申請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00年度第1次國外委託經營業務之受託機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公開徵求受託機構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台管財二字第1000856618號
主旨:公開徵求申請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00年度第1次國外委託經營業務之受託機構。
依據:民國98年6月12日考試院考台組參二字第09800046081號、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800123193號會銜令頒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等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
一、 委託類型:
(一) 新興市場股票型(臺灣除外)【Emerging Markets Equity(ex Taiwan)】。
(二) 國際股票型(International Equity)。
二、 委託額度及家數:
(一) 委託總額度:至多10億美元整,若有股票現券委託,其實際委託金額之計算,按撥款日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為準。
(二) 新興市場股票型(臺灣除外):預計委託4億美元,委託2家業者,每家業者2億美元。
(三) 國際股票型:預計委託6億美元,委託3家業者,每家業者2億美元。
(四) 同一業者可同時申請前述兩種類型,申請文件應分列並標示申請類型。同一類型,同一集團旗下之申請業者以1 家公司為限,同一集團若有2家以上業者申請同一類型,均視為不符資格。(所稱集團係指申請業者向上追溯至最上一層之集團)
三、 委託期間:自本會實際撥存委託投資資本至保管機構之日起4年。(撥款時點由本會視經濟情勢決定)
四、 申請業者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 依所在國合法設立登記營業且合於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規定之資產管理機構,並成立3年以上(以民國99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往前推算3年以上)。
(二) 截至民國99年12月31日止,全球受託法人資產市值須超過等值100億美元。全球受託法人資產之計算,係以申請業者及其同屬同一集團之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總計之全球受託法人資產為限。申請業者計算其全球受託法人資產之範圍,僅包括獨立帳戶及只包含法人客戶的共同基金,不包括同時含有零售客戶及法人客戶的共同基金,亦不包括純為零售客戶的共同基金。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營運據點或服務團隊。
1. 營運據點型態包括從屬公司(含子公司)、辦事處、代表處。
2. 申請業者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營運據點,得委託國內經營資產管理業務或金融業務之法人擔任服務團隊(例如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或銀行等)。
3. 申請業者之客戶服務團隊至少3人,並應於申請時出具客戶服務團隊之簡歷資料。
(四) 最近3年(以民國99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往前推算3年)投資績效須高於本會所訂標準:
1. 申請新興市場股票型(臺灣除外)者,其已受託之新興市場股票型集合之累計收益率(以美元計價)須高於MSCI新興市場IMI指數(MSCI Emerging Markets IMI Index-Total Return, Net Dividends Reinvested, Unhedged, Measured in USD)之累計收益率。
2. 申請國際股票型者,其已受託國際股票型集合之累計收益率(以美元計價)須高於富時全球指數(FTSE All World Index —Total Return, Net Dividends Reinvested, Unhedged, Measured in USD)之累計收益率。
3. 投資績效之衡量與表達應符合CFA Institute所訂之Global Investment Performance Standards(GIPS)或AIMR Performance Presentation Standards(AIMR-PPS)之要求標準。
五、 申請業者應備文件及評選程序:申請業者應自公告日起,於本會網站(http://www.fund.gov.tw)下載各項申請書表及相關參考文件,詳細請參閱申請須知。
六、 投件時間:自民國100年3月2日起至4月14日,辦公日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
七、 投件地點: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考試院傳賢樓3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室。
八、 聯絡人、電話及傳真:游淑君、(02)82367376、(02)82367383。
九、 申請保證金:每一委託類型新台幣400萬元整(其詳細內容請參閱申請須知)。
十、 其他相關規定請詳細參閱申請須知及附件之說明。
十一、 銓敘部政風室檢舉信箱:木柵郵政2-19號信箱,檢舉電話:(02)82366821、(02)82366822,檢舉電子信箱:ethics@moc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