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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公開徵求國外資產移轉管理業務受託機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公開徵求國外資產移轉管理業務受託機構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台管財二字第0990820634號
主旨:公開徵求申請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99年度國外資產移轉管理業務之受託機構。
依據:民國98年6月12日考試院考台組參二字第09800046081號、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800123193號會銜令頒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等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
一、 申請委託標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外資產之相關移轉管理(Transition Management)業務。
二、 遴選家數:預定遴選正取之業者1家,備取之業者1家。正取之業者,本會得視需求情形交付委託案件,但不保證於契約存續期間內有實際移轉管理案件可供執行。而備取之業者,僅於正取業者未簽約,或在契約存續期間,發生本會與正取業者解約之情事時,始取得簽約資格。
三、 委託期間:自簽約日起5年(本會經評估後得辦理續約)。
四、 申請之資格條件:
(一) 依所在國合法設立登記營業且合於經營移轉管理業務之機構,並成立3年以上(以民國98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往前推算3年以上)。
(二) 歷史運作實績3年以上(以民國98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往前推算3年以上)。
(三) 最近1年(以民國98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往前推算1年)信用評等等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須達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達「A-」等級以上或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達「A3」等級以上或Fitch IBCA LTD評定達「A-」等級以上。
(四)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營運據點或服務團隊。
1. 營運據點型態包括從屬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
2. 申請業者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營運據點,得委託國內經營資產管理業務或金融業務之法人擔任服務團隊(例如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或銀行等)。
3. 申請業者之客戶服務團隊至少3人,並應於申請時出具客戶服務團隊之簡歷資料。
五、 申請業者應備文件及評選程序:申請業者應自公告日起,於本會網站(http://www.fund.gov.tw)下載各項申請書表及相關參考文件,詳細請參閱申請須知。
六、 投件時間:自民國99年8月30日起至10月11日,辦公日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
七、 投件地點: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考試院傳賢樓3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室。
八、 聯絡人、電話及傳真:蔡雯、(02)82367374、(02)82367383。
九、 申請保證金:新台幣400萬元整(其詳細內容請參閱申請須知)。
十、 其他相關規定請詳細參閱申請須知及附件之說明。
十一、 銓敘部政風室檢舉信箱:木柵郵政2-19號信箱,檢舉電話:(02)82366821、(02)82366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