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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投資機構申請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民國九十二年度第一次國外委任投資業務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台管財二字第○九二○三七五一八二號

主旨:公開徵求投資機構申請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民國九十二年度第一次國外委任投資業務。

依據:

一、總統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六號令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四項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考試院、行政院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八六考台組參二字第○一一四一號、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六六二八號令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三、考試院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台組參二字第○八○八三號、行政院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八六考 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五一二八六號函准本基金運用範圍增列國外投資。
公告事項:

一、委任類型:國際平衡型(International Balanced)委任與國際指數股票型(International Indexed Equity)委任。
二、委任額度:國際平衡型委任合計委任三億美元,委任三家業者,每家業者委任一億美元;國際指數股票型委任合計委任二億美元,委任二家業者,每家業者委任一億美元。同一業者可同時申請前述兩種類型之委任,惟申請文件應分列並標示申請何類委任。
三、委任期間:自簽約日起二年(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中有關委託期間之規定若有修改,將委任期間延長,本會將視情況書面通知受託投資機構,以換約方式延長委任期間)。
四、申請業者資格條件:
(一)出具合法之登記證照影本:
成立三年以上(以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截止日,往前推算三年以上),並由申請業者於申請時出具合法之登記證照影本一份(請以中文或英文表達)。

(二)申請業者屬資產管理機構者,出具全球受託法人資產之證明文件:
申請業者屬資產管理機構者,全球受託法人資產市值須超過等值美金二百五十億元,由申請業者於申請時出具證明文件一份(請以中文或英文表達)。

註:全球受託法人資產市值以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計算日,以申請業者及其同屬同一集團之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總計之全球受託法人資產為限。

(三)申請業者屬金融機構者,出具資產總額之證明文件及全球受託法人資產之證明文件:
申請業者屬金融機構者,最近一年資產總額之世界排名應達前一千名銀行之標準,且全球受託法人資產市值須超過等值二百五十億美元,由申請業者於申請時出具資產總額之證明文件及全球受託法人資產之證明文件各一份(請以中文或英文表達)。

註:資產總額之世界排名以民國九十一年Financial Times Business Ltd發行之「The Banker」期刊所公布資料為準。

全球受託法人資產市值以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計算日,以申請業者及其同屬同一集團之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總計之全球受託法人資產為限。

(四)出具設於台北之客戶服務團隊之簡歷資料:
若申請業者或其關係企業在台北有營運據點時(營運據點型態包括從屬公司、分公司、辦事處或代表處),應在該營運據點設有至少三人之客戶服務團隊,提供意見與資訊的溝通傳遞服務(非提供投資決策服務,僅於本會與申請業者間居中提供雙方意見溝通與資訊傳遞的服務),並於申請時出具該客戶服務團隊之簡歷資料一份(請以中文表達)。

若申請業者或其關係企業在台北無營運據點時,得由申請業者委任在台北之代理人(限定為經營有關資產管理業務或金融業務之法人,例如於台北設立及營運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或銀行等),由代理人提供至少三人之客戶服務團隊服務,並於申請時出具申請業者之委任書與代理人之同意書各一份(請以中文表達)。

(五)出具投資績效之衡量與表達符合AIMR所訂之GIPS或AIMR-PPS之證明文件:
申請國際平衡型委任之業者,須出具已受託之國際平衡型委任符合AIMR所訂GIPS或AIMR-PPS要求之證明文件一份;若其國際平衡型委任尚未符合前述要求,則須出具其國際股票型委任與國際債券型委任符合前述要求之證明文件一份(請以中文或英文表達)。

申請國際指數股票型委任之業者,須出具已受託之國際指數股票型委任符合AIMR所訂GIPS或AIMR-PPS要求之證明文件一份;若其國際指數股票型委任尚未符合前述要求,則須出具其國際股票型委任符合前述要求之證明文件一份(請以中文或英文表達)。

註:AIMR係Association for Investment Management and Research之簡稱。

GIPS係Global Investment Performance Standards之簡稱。

AIMR-PPS係AIMR Performance Presentation Standards之簡稱。

(六)出具投資績效高於最近二年本會所訂指標之證明文件:
申請國際平衡型委任之業者,其已受託之國際平衡型或國際股票型或國際債券型委任,最近二年以美元計算之累計毛投資報酬率須大於或等於零點六乘以MSCI全球已開發國家指數之累計投資報酬率加上零點四乘以JP Morgan 全球政府債券指數之累計投資報酬率,並由申請業者於申請時出具證明文件一份(請以中文或英文表達)。

申請國際指數股票型委任之業者,其已受託之國際指數股票型或國際股票型委任,最近二年以美元計算之累計毛投資報酬率須大於或等於MSCI全球已開發國家指數之累計投資報酬率,並由申請業者於申請時出具證明文件一份(請以中文或英文表達)。

註:最近二年係以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截止日,往前推算二年。

申請業者投資績效之衡量與表達應符合AIMR所訂GIPS或AIMR-PPS之要求。

MSCI全球已開發國家指數係指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 world index -- developed countries。

JP Morgan 全球政府債券指數係指JP Morgan, Government Bond Index--Global。

五、申請文件:
(一)請申請業者於申請時,併同申請文件,附送一份其現行採用,與本基金委任類型為相同者之英文版標準型投資契約及其附約及附件(本會已訂定委任投資契約範本作為議約之用,各公司所訂標準型投資契約僅供本會爾後參考之用;若同時申請二類委任,請各附一份)。
(二)申請文件(含計畫建議書、資格條件之申請文件及其他如切結書、授權書等之申請文件)應以中文為之;但證明文件原以英文表達者、應國外認證作業之需要以英文表達者、申請業者英文版之標準型投資契約及英文簽名除外。若證明文件原以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表達且不擬翻譯為中文表達者,請翻譯為英文表達,詳細說明請參閱申請須知。
(三)申請業者將計畫建議書及管理費率報價單送件至本會後不得更換、修改。
六、辦理時程:
(一)申請文件之領件及送件期間:
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九月二十二日,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為截止收件時間。

請先以電話聯絡本會秘書室承辦人,領件承辦人林祐廷先生,聯絡電話八八六—二—八二三六七四五一,送件承辦人高寶鳳小姐,聯絡電話八八六—二—八二三六七四三七。領件及送件地點為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考試院傳賢樓三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室。

資格條件之申請文件(客戶服務團隊之簡歷資料、委任書與同意書除外),由業者於申請時以公司名義自行出具即可,不須於申請時即取得國外認證;惟經本會評選選任為受託投資機構簽約前,應取得國外認證(認證要求詳申請須知柒、評選程序之四、第四階段為議約簽約之內容 ),並將認證文件送交本會。

(二)評選程序第一階段資格審查期間:截止送件日後至多二十個工作日。
(三)評選程序第二階段計畫審查期間(含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
1.書面審查期間為資格審查結束後至多三十個工作日。
2.簡報審查期間(須至本會簡報)為書面審查結束後至多三十個工作日。
(四)評選程序第三階段費率評比期間:計畫審查結束後至多十個工作日。
(五)評選程序第四階段議約簽約期間:議約期間為費率評比結束後至多三十個工作日,簽約日期為議約期間結束後,所有完成議約業者於同一日期共同簽約。
(六)撥款期間:共同簽約日後至多五個工作日。
七、申請文件售價及購領方式:每份售價新台幣二百元(請付現),請至本會秘書室洽購。
八、申請保證金:每一類型之申請保證金為新台幣二百萬元,申請人同時申請二類型委任者,申請保證金合計為新台幣四百萬元(其詳細內容請參閱申請須知)。
九、委任報酬稅賦:依中華民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九二○○五一五六一號函規定,本會支付受託投資機構之委任報酬(即管理費),應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予以課稅。受託投資機構所收受之本會委任報酬為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課稅扣繳後的淨額。
十、聯絡人之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陳明堂--電話:八八六—二—八二三六七三六四;傳真:八八六—二—八二三六七三八二、八八六—二—八二三六七三八三;電子郵件:harley@mail.fund.gov.tw。
十一、其他相關規定請詳細參閱申請須知及其附件之說明。
十二、銓敘部政風室檢舉信箱:台北木柵郵政二之一九號信箱,檢舉電話:八八六—二—八二三六六八二一、八八六—二—八二三六六八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