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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保管機構申請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民國九十二年度第一次國外投資委任保管業務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台管財二字第○九二○三七五一八二號

主旨:公開徵求保管機構申請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民國九十二年度第一次國外投資委任保管業務。

依據:

一、總統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六號令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四項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考試院、行政院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八六考台組參二字第○一一四一號、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六六二八號令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三、考試院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八六考台組參二字第○八○八三號、行政院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五一二八六號函准本基金運用範圍增列國外投資。

四、本會訂頒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外投資委任保管機構遴選標準。

公告事項:

一、委任類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外投資委任保管業務,包括自行經營與委託經營兩部分。

二、委任額度: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外投資辦理情形而定。

三、委任期間:自簽約日起四年。

四、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如為國外金融機構,須在台灣有客戶服務團隊,其型式限定為分公司型態。

(二)截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保管資產規模達等值美金伍千億元以上之金融機構。保管資產規模未達等值美金伍千億元以上,但已達等值美金參拾億元者,應尋求保管資產規模達等值美金伍千億元以上全球保管銀行之合作,並取得本會所訂基本服務項目之合作意向書。(並於與本會簽約前簽定正式契約)

(三)最近一年(以民國九十一年七月至九十二年七月)最新一次信用評等等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須達中華信評評定達「twA+」等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達﹁A-﹂等級以上或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達「A3」等級以上或Fitch IBCA LTD評定達「A-」等級以上。

五、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含計畫建議書)應以中文為之;但證明文件原以英文表達者、申請業者英文版之標準型保管契約及英文簽名除外。若證明文件原以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表達且不擬翻譯為中文表達者,請翻譯為英文表達,詳細說明請參閱申請須知。

另請申請業者於申請時,併同申請文件,附送一份其現行採用英文版標準型保管契約及其附約及附件(本會已訂定委任保管契約範本作為議約之用,各公司所訂標準型保管契約僅供本會爾後參考之用)。

申請業者將計畫建議書及保管費率報價單送件至本會後不得更換、修改。

六、辦理時程:

(一)申請書表文件之領件及送件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九月二十二日,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請先以電話聯絡本會秘書室,領件承辦人林祐廷先生,聯絡電話八八六—二—八二三六七四五一,送件承辦人高寶鳳小姐,聯絡電話八八六—二—八二三六七四三七。領件及送件地點為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考試院傳賢樓三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室。

(二)遴選程序第一階段資格審查期間:收件截止日後至多二十個工作日。

(三)遴選程序第二階段計畫審查期間:書面審查期間為資格審查結束後至多三十個工作日。

(四)遴選程序第三階段費率評比期間:計畫審查結束後至多十個工作日。

(五)遴選程序第四階段議約簽約期間:議約期間為費率評比結束後至多三十個工作日。

(六)撥款期間:共同簽約日後至多五個工作日。

七、領件及投件地點: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考試院傳賢樓三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室。

八、依中華民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九二○○五一五六一號函規定,本會支付受託投資機構之委任報酬(即管理費)及委任保管機構之委任報酬(即保管費),應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予以課稅。委任保管機構撥付受託投資機構及委任保管機構之委任報酬為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課稅扣繳後的淨額,且委任保管機構應協助本會辦理扣繳相關事宜。

九、聯絡人之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許嘉惠--電話八八六-二-八二三六七三五九,傳真八八六-二-八二三六七三八二、八八六-二-八二三六七三八三。電子郵件:chiahui@mail.fund.gov.tw。

十、領件文件售價及購領方式:每份售價新台幣二百元(請付現),請至本會秘書室洽購。

十一、其他相關規定請詳細參閱申請須知及附件之說明。

十二、銓敘部政風室檢舉信箱:木柵郵政二之一九號信箱,檢舉電話:八八六-二-八二三六六八二一、八八六-二-八二三六六八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