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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90年度第二次委託經營業務申請事項及相關書表文件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發文文號:九一台管財一字第0282235號

主旨:公開徵求受託機構申請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九十年度第二次委託經營業務。

依據: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考試院八六考台組參二字第0一一四一號、行政院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0六六二八號會銜令頒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等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額度及家數:委託總額度為新台幣一百五十億元整,委託家數為六家,並由每家平均分配新台幣二十五億元之受託額度。

二、委託期間:自訂約日起二年。

三、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成立三年以上(以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準,往前推算三年以上)。

(二)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審查、並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取得營業執照。

(三)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最近二年(以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準,往前推算二年)所經營管理以國內股票投資為主之基(資)金整體經營績效,經投信投顧公會以簡單平均法或加權平均法評比應在國內股票型基金平均收益率以上。

(四)申請人屬金融機構者,最近一年(民國九十年二月至九十一年一月內Financial Times Business Ltd發行之﹁The Banker﹂所公布資料為準)資產總額應達銀行之世界排名前一千名之標準;屬基金管理機構者,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管理之基(資)金資產不得少於新台幣一百億元。

(五)同意委任報酬為按委託資產淨值以下列方式計算者:投資股票部分依固定年百分之0.一九八費率按日計算;投資其他有價證券部分依固定年百分之0.0九九費率按日計算。

四、申請人應備文件及評選程序:請詳細參閱申請須知。

五、領件及投件時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月三十日,辦公日上午九時起至下午五時止。

六、領件及投件地點: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考試院傳賢樓三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室。

七、聯絡人、電話及傳真:石桂鳳、八二三六七三六五、八二三六七三八二。

八、領件文件售價及購領方式:售價二百元(請付現)。

九、申請保證金:新台幣二百萬元整(其詳細內容請參閱申請須知)。

十、其他相關規定請詳細參閱申請須知及附件之說明。

十一、銓敘部政風室檢舉信箱:木柵郵政二之一九號信箱,檢舉電話:(○二)八二三六六八二一、八二三六六八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