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發文字號:台管財一字第0950544586號
主旨:公開徵求申請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95年度國內委託經營業務之受託機構。
依據:民國93年3月26日考試院考台組參二字第09300025891號、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30061495號會銜令頒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等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額度及家數:委託總額度至多為新台幣120億元整,委託家數為4家,每家分配新台幣30億元。以擇優為原則,若經評審分數未達70分以上之申請業者,則不予錄取。
二、委託期間:自訂約日起3年。
三、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或銀行法取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銀行之營業執照,並成立滿3年以上(以民國 94年12月31日為基準,往前推算3年以上)。
(二)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取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執照。
(三)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4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最近3年(以民國94年12月31日為基準,往前推算3年)經營管理國內股票型及債券型基金,或國內債券股票平衡型基金之整體累計平均收益率,以簡單平均法或加權平均法計算,需達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公布之國內股票型及債券型基金,或國內債券股票平衡型基金最近3年累計平均收益率以上;銀行則以最近3年自行經營股票及債券投資整體累計平均收益率,以簡單平均法或加權平均法計算,需分別達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公布之國內股票型及債券型基金最近3年累計平均收益率以上,並經該公司最近1年度財務簽證之會計師簽證。
(四)所管理之基金資產或受託管理法人資產,不得少於新台幣100億元,並經該公司最近1年度財務簽證之會計師簽證。
(五)同意委任報酬自實際撥存委託資產時起6個月內,依照委託淨資產價值按固定年費率0.150﹪按日計算;第7個月起,每日依其投資績效改採分級費率按日計算,委託每滿1年後,上一年之期末淨值轉為次年之期初成本,計算資產淨報酬率。
每日累計年化資產淨報酬率(收益率) |
管理(年)費率 |
收益率為0%(含)以下 |
0.050% |
收益率為0%(不含)至1%(含) |
0.075% |
收益率為1%(不含)至2%(含) |
0.100% |
收益率為2%(不含)至3%(含) |
0.125% |
收益率為3%(不含)至4%(含) |
0.150% |
收益率為4%(不含)至5%(含) |
0.175% |
收益率為5%(不含)至6%(含) |
0.200% |
收益率為6%(不含)至7%(含) |
0.225% |
收益率為7%(不含)至8%(含) |
0.250% |
收益率為8%(不含)至9%(含) |
0.275% |
收益率為9%(不含)至10%(含) |
0.300% |
收益率為10%(不含)至11%(含) |
0.325% |
收益率為11%(不含)至12%(含) |
0.350% |
收益率為12%(不含)以上 |
0.375% |
(六)擬擔任本委託案之投資經理人,除違反相關規定遭處分或因本基金需求而更換投資經理人外,其擔任本委託案投資經理人之期間至少應達半年以上,另申請業者須於經營計畫建議書中說明其擬任投資經理人最少服務之年限,以及一旦必須更換投資經理人時,其儲備經理人之人選、背景資料、遞補順序與最少服務年限等,均將列入評審之重點。
(七)申請業者若能提供擬擔任本委託案之投資經理人與公司約定至少將服務3年以上證明者,將列入評審之重點。
(八)擬任為本委託案之基金經理人應有操作股票型基金及債券型基金,或平衡型基金之經驗,申請業者亦可同時提出債券操作及股票操作之個別基金經理人。
四、申請人應備文件及評選程序:請詳細參閱申請須知。
五、領件及投件時間:自民國95年3月8日起至3月21日,辦公日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
六、領件及投件地點: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考試院傳賢樓3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室。
七、聯絡人、電話及傳真:謝宜蓉、82367367、82367382。
八、領件文件售價:新台幣200元(請付現)。
九、申請保證金:新台幣200萬元整(其詳細內容請參閱申請須知)。
十、其他相關規定請詳細參閱申請須知及附件之說明。
十一、銓敘部政風室檢舉信箱:木柵郵政2~19號信箱,檢舉電話:(02)82366821、82366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