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發文字號:台管財二字第0950584619號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96年度國外投資業務公開徵求委任保管機構。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4項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公告事項:一、申請委任標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外投資之相關保管業務,包括自行經營及委託經營。二、委任家數及委任保管額度:預定遴選正取之保管機構2家,備取之保管機構1家,分別擔任以下兩部分資產之保管機構:(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92年度、95年度國外委託經營資產(截至95年10月31日止,約為等值13億美元)及本基金自行經營投資資產(截至95年10月31日止,約為等值10億美元)。(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96年度國外委託經營資產(預估約為等值13億美元,預計分兩次辦理),實際額度將視國外委託經營公開徵求受託機構評選情形而定。三、委任期間:第一部分資產之委任期間4年,自96年12月15日至100年12月14日止。第二部分資產之委任期間4年,自96年度國外委託經營業務第一次招標完成簽約日起算。四、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如下:(一)截至民國94年12月31日止,保管資產規模達等值5,000億美元以上之金融機構。保管資產規模未達等值5,000億美元以上,但已達等值30億美元者,應尋求保管資產規模達等值5,000億美元以上全球保管銀行之合作,並取得本會所訂基本服務項目之合作意向書 (並於與本會簽約前簽訂正式契約)。如能證明截至民國95年6月30日止之保管資產規模已達上述標準者亦可。(二)最近一年(以民國95年6月30日為截止日,往前推算一年)信用評等等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須達中華信評評定達「twA+」等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達「A-」等級以上或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達「A3」等級以上或Fitch IBCA LTD評定達「A-」等級以上。(三)如為國外金融機構,須在台灣設有分公司且有客戶服務團隊。五、申請人應備文件及評選程序:請詳細參閱申請須知。六、領件及投件時間:自民國95年11月14日起至12月25日止,辦公日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七、領件及投件地點: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考試院傳賢樓3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室。八、聯絡人、電話及傳真:蔡雯、(02)82367375、(02)82367383。九、領件文件售價:新台幣200元(請付現)。十、申請保證金:新台幣400萬元整(其詳細內容請參閱申請須知)。十一、其他相關規定請詳細參閱申請須知及附件之說明。十二、銓敘部政風室檢舉信箱:木柵郵政2-19號信箱,檢舉電話:(02)82366821、(02)82366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