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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申請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96年度國內委託經營業務之受託機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管財一字第0960597235號

主旨:公開徵求申請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96年度國內委託經營業務之受託機構。

依據:民國93年3月26日考試院考台組參二字第09300025891號暨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30061495號會銜令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公告事項:

一、委託額度及家數:委託總額度至多為新台幣240億元整(包含股票現券及現金),委託家數為6家,每家分配新台幣40億元,以擇優為原則。

二、委託期間:自訂約日起3年。

三、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取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營業執照,並成立滿3年以上(以民國95年12月31日基準,往前推算3年以上)。

(二)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取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執照。

(三)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4條第2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管理資產規模及經營績效應符合下列1或2之條件:

1.以所經營管理之國內共同基金計算,並檢附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之證明文件者:

(1)所經營管理國內共同基金之總規模(以民國95年12月31日為基準)應達100億元以上,其中以所經營管理國內股票型及債券型基金提出申請者,其所經營管理之國內股票型基金規模不得低於40億元;以所經營管理國內股票債券平衡型基金提出申請者,其所經營管理國內股票債券平衡型基金規模則不得低於10億元。

(2)所經營管理國內股票型及債券型基金或國內股票債券平衡型基金之最近3年整體累計平均收益率(以民國95年12月31日為基準),以加權平均法計算,需達投信投顧公會公布之國內股票型及債券型基金或國內股票債券平衡型基金最近3年累計平均收益率以上。

2.以所管理之法人資產計算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

(1)所管理法人資產總規模(民國95年12月31日之淨值)應達100億元以上,其中管理中華郵政、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或本基金全權委託之總資產規模合計不得低於50億元者。

(2)所受託經營中華郵政、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或本基金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於最近一年內契約期滿之案件,其契約委託期間在3年(含)以上者,契約期滿時之累計總收益率,需達同批次委託案件之平均收益率以上。

(四)同意委任報酬自實際撥存委託資產時起6個月內,依照委託淨資產價值按固定年費率0.150﹪按日計算;第7個月起,每日依其投資績效於0.375%~0.050%區間,採分級費率按日計算。

(五)擬擔任本委託案之投資經理人,應有操作股票型基金及債券型基金,或平衡型基金之經驗,申請業者亦可同時提出債券操作及股票操作之個別基金經理人,其經營本基金全權委託帳戶總金額(民國95年12月31日之淨值)不得超過150億元,加計其他全權委託帳戶總金額則不得超過200億元。另除違反相關規定遭處分或因本基金需求而更換投資經理人外,其擔任本委託案投資經理人之期間至少應達半年以上。

四、申請人應備文件及評選程序:請詳細參閱申請須知。

五、領件及投件時間:自民國96年1月22日起至2月2日,辦公日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

六、領件及投件地點: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考試院傳賢樓3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室。

七、聯絡人、電話及傳真:謝宜蓉、82367367、82367382。

八、領件文件售價:新台幣200元(請付現)。

九、申請保證金:新台幣200萬元整(其詳細內容請參閱申請須知)。

十、其他相關規定請詳細參閱申請須知及附件之說明。

十一、銓敘部政風室檢舉信箱:木柵郵政2~19號信箱,檢舉電話:(02)82366821、82366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