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撫基金依法辦理第8次精算,報告公布時程並無延遲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規定,退撫基金應定期辦理財務精算,另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精算頻率採三年一次為原則,是以基金管理會依前開規範辦理歷次精算作業。
退撫基金第8次精算案辦理機構依契約規定於111年3月30日檢送第8次精算最終報告書請基金管理會辦理驗收,案依程序於同年4月26日審查完竣,其後精算結果業分別提報111年6月10日本會第279次委員會議及同年7月20日基金監理會第127次委員會議報告後,隨即於同年7月28日在本會網站公布,並無報導所稱延遲公布之情事。
二、針對112年新進人員參加新制退撫儲金之影響,業已納入第8次精算報告
針對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及教育人員,其退撫制度將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部分,第8次精算報告內容業已納入,分析其對退撫基金公務及教育人員未來50年各年度之現金流量之影響,並估算政府每年各種專案撥補金額,報導內容提及未含括上開部分之精算,顯有錯誤。
三、精算作業過程嚴謹,精算結果按時公開
為使精算作業更為周延,除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精算外,並成立精算作業專案小組,成員包括專家學者、監督覆核精算機構、各退撫主管機關、財主單位、基金監理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等成員,於各次審查會中提供專業意見及相關資料,期使精算項目內容與過程更臻周延完整,精算結果均於本會網站公布,以利外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