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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7月1日後初任公教人員所適用之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作業相關事宜

 

一、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教人員適用「確定提撥制」退撫制度,由公教人員與政府按月共同撥繳及公教人員自願增加提繳之費用,存入公教人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作為給付退撫給與之準備。

二、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作業

(一)按月繳納儲金費用:

  1. 下載並安裝「儲金繳納作業系統」。
  2. 應繳儲金費用:退撫儲金費用為公教人員本俸×2×15%費率(個人提繳35%、政府提撥65%);如個人自願增加提繳者(增額提繳上限為本俸×2×5.25%),請其填具「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申請書」向機關學校提出申請。
  3. 產製繳費清單:使用「儲金繳納作業系統」分別依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之身分別辦理資料登錄等後產製繳費清單。
  4. 每月10日前完成當月儲金費用匯款繳納及報送繳費證明作業:至金融機構匯款後,請將匯款證明聯影本併繳費清單,以郵寄[1162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傳賢樓3樓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儲金管理組收]傳真[(02)8236-7531、(02)8236-7532]電子郵件方式[savings@mail.fund.gov.tw]彙送本局。

(二)補繳退撫儲金費用:

  申請人填寫「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補繳退撫儲金費用申請書」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由服務機關學校專函送本局核算應繳總額,由本局核發「補繳退撫儲金費用繳款單」,並請於繳費截止期限內,依所載繳費資訊將應繳總額一次以匯款方式繳納。

(三)撥付作業流程:

  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請公教人員填具「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是否一次領回退撫儲金選擇書」,如有意願一次領回退撫儲金,請於請求權時效內,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函檢附領受人親自簽名之「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領回退撫儲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由本局將應退還之退撫儲金費用本息,直接撥入領受人指定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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