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於辦理是類人員參加退撫基金之相關作業說明(一)退撫條例修正前、後持續任政務人員者:由現職服務機關以轉任前原任職務之等級(階),辦理加入,原因為「其他」(破月)。(二)退撫條例修正後新任政務人員者: 1.轉任前服務機關辦理退離,原因為「轉調機關」。 2.轉任後服務機關辦理加入,原因為「調任」。 3.異動生效日如為當月2日以後,轉任前服務機關應繳納當月份全月費用,轉任後服務機關則於次月1日辦理加入繳費。(三)其他如考績晉級、姓名變更等,仍請依本會現行規定辦理。相關系統操作說明,請點選「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納作業系統」說明功能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