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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各機關辦理第一類政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相關事項

  各機關於辦理是類人員參加退撫基金之相關作業說明
(一)退撫條例修正前、後持續任政務人員者:由現職服務機關以轉任前原任職務之等級(階),辦理加入,原因為「其他」(破月)。
(二)退撫條例修正後新任政務人員者:
  1.轉任前服務機關辦理退離,原因為「轉調機關」。
  2.轉任後服務機關辦理加入,原因為「調任」。
  3.異動生效日如為當月2日以後,轉任前服務機關應繳納當月份全月費用,轉任後服務機關則於次月1日辦理加入繳費。
(三)其他如考績晉級、姓名變更等,仍請依本會現行規定辦理。
相關系統操作說明,請點選「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納作業系統」說明功能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