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退撫基金委託國外資產管理公司辦理國外投資業務

據退撫基金管理會表示,該會為擴大投資地區,並與基金經營國際化契合,增進基金收益,除繼續依計劃進行國內投資外,目前正依考試院、行政院及基金監理會的要求,並執行監理會審定之年度基金運用計劃,積極規劃開辦全權委託國外投資業務,預計委任國際平衡型三億美元,國際股票指數型二億美元,共計五億美元的國外委託經營案。該項五億美元投資案,業經函獲中央銀行同意,惟依據該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四條規定,委託經營受託投資機構之基本資格條件為,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設立或經認許並營業,且合於經營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規定之國內外金融機構或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並需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

二、受託經營國內投資運用項目者,最近二年平均收益率,應在國內同類型基金平均收益率以上;受託經營國外投資運用項目者,最近二年所管理與擬委託經營性質相同各基金經營績效應在市場同類型基金平均水準以上,其經營績效之衡量,由基金管理會就市場常用衡量指標擇一比較之。

三、屬金融機構者,最近一年資產總額,應達銀行之世界排名前一千名之標準;屬基金管理機構者,截至提送經營計畫書之前一個月底止,所管理之基金資產不得少於新台幣一百億元。

據瞭解,由於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因其他國家尚未准許我國資產管理業者於他國設立經營相關業務,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截至目前為止,亦尚未准許他國資產管理業者於國內設立分支機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故該基金管理會將依同辦法第十六條,專案委託在國外登記設立營業且不低於前述條件之外國金融機構或基金管理機構經營國外投資事項,惟尚需提報基金監理會審定。準此,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於日前審議通過之受託投資機構之資格門檻如下:

一、成立三年以上。

二、投資績效高於同期間本會所訂指標(國際平衡型委任投資指標為MSCI全球已開發國家指數及JP Morgan 全球政府債券指數,國際股票指數型投資指標為MSCI全球已開發國家指數)。

三、申請業者屬資產管理機構者,全球受託法人資產市值須超過等值美金二百五十億元;申請業者屬金融機構者,最近一年資產總額之世界排名應達前一千名銀行之標準,且全球受託法人資產市值須超過等值二百五十億美元。

四、投資績效之衡量與表達須符合投資管理研究協會(AIMR)所訂之GIPS或AIMR-PPS之要求。投資管理研究協會係指總部設立於美國的Association for Investment Management and Research,GIPS或AIMR-PPS係該協會所訂定供業者衡量與表達投資績效之標準。

在台北設有至少三人之客戶服務團隊。

目前基金管理委員會已完成國外委託經營之相關作業規範,俟該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將擇期正式開跑,開創政府基金國外委託經營業務,以因應基金經營管理多元會與國際化之時代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