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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期限將修正為最長五年

退撫基金管理會表示,依考試、行政院所頒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九條規定,退撫基金之委託經營期限,每次以不逾二年為限。因此,退撫基金分別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及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辦理兩梯次國內委託經營案,委託期限均為兩年。經實際運作後,基金管理會依業界之建議,並因應本年辦理第三次國內委託及國外委託經營案需要,爰將委託經營之委託期限予以修正為最長五年。

按退撫基金管理會辦理國外委託經營規劃,經數次舉辦座談會,徵詢國外資產管理公司瞭解結果,目前國外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資產,一般之委託期間為三至五年,另依據本基金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舉辦之退撫基金委託經營業務研討會,與會學者專家意見,亦認為二年期間太短,極易造成短視或積極性操作,爰配合退休基金長期投資之特性,將委託經營辦法有關委託經營之期限予以適度延長,以每次最長為五年之原則性規範,保持彈性,期使未來辦理之國內、國外委託經營案,得視個別委託案之特性與實際需要,彈性適用委託經營辦法新修訂之委託年限規定。本修正案業提本︵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該會第一次臨時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將循行政程序報請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後函陳考試院及行政院兩院審議同意後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