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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92年度委託經營業務自8月5日起接受業者申請;委託金額至多新台幣三百五十億元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九十二年度委託經營業務自本(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接受業者申請;委託金額至多新台幣三百五十億元,將依計畫審查排名從優錄取最多七家,每家之受託額度為新台幣五十億元。

銓敘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及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率先辦理第一、二次委託經營後,九十二年度委託經營將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公告申請須知,並開始接受國內資產管理業者申請,評選程序分為資格審查、計畫審查及契約簽訂三個階段,預計將於八月二十六日至九月三日實施資格審查,九月四日至九月二十四日進行計畫審查,並於九月二十五日至十月八日簽訂契約後撥款。此次委託經營金額至多為新台幣(以下同)三百五十億元,係以公開方式定價選定至多七家受託機構,每家五十億元之受託額度,委託期間為二年,但如該基金委託經營辦法延長委託年限至五年以內之相關規定,最近能獲得考試、行政兩院同意修正,該會將視情況以換文方式延長委託年限。

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表示:該會自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日成立以來,即非常注意整個資產管理市場的發展,經不斷蒐集國內外委託經營的相關資料,並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草案,依法定程序送請考試院及行政院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會銜發布,積極推動退撫基金委託經營業務。為配合國家財政金融政策,推動資產管理業務,對於風險性與專業性較高之有價證券投資業務,該會將透過委外代客操作方式,進行有價證券投資運用,期望透過業者高素質的投資研究團隊,豐富的資產管理經驗,嚴謹的投資決策過程,嚴格的風險控管制度及卓越的投資績效表現,使退撫基金能夠達到降低風險、專業管理、提昇效率及增加收益等多重基金投資目標,並配合財政主管機關政策,藉此提昇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的市場比重,以健全台灣的資本市場。

該會表示,退撫基金辦理本(第三)次委託經營業務,係依其實際委外代操兩年來之運作經驗檢討調整相關作業規範,其中包括本次將採用投資股票債券平衡型之委託,以避免委託資產過度集中股市之風險,而對於收益目標部分也改採以絕對報酬方式訂定,即受託業者之年投資報酬率將以達到臺灣銀行兩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五個百分點為收益目標,以求穩健經營。在投資經理人部分,為避免受託機構於得標後因經理人時常異動,致使前後任經理人之投資理念不同而大量停損換股操作,造成委託人之損失,因此本次規定擬任本次委託案之經理人除違反相關規定遭處分或該管理會之需求要求更換經理人外,經理人任本次委託案之期間至少應達一年以上,另外並採用單一管理費率制,對於業者投資股票及非股票部位之管理費率將不再採差別費率,以期受託業者能更加妥適作好資產配置工作,而所訂費率該管理會係參考目前市場之決標管理費率,並配合退撫基金過去第一、二次委託經營十一家投信公司實際之運作狀況,訂定本次委託經營受託機構之管理費率,申請業者必須同意委任報酬為按委託資產淨值,依固定年○.一六五%費率按日計算之方式。

業者只要接受該會所定之管理費率及經理人操作至少應達一年以上之要求,並符合下列七項申請資格即可提出申請:(一)成立三年以上(以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為基準,往前推算三年以上)。(二)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審查、並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取得代客操作營業執照。(三)最近二年(以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為基準,往前推算二年)所經營管理以國內股票投資及國內債券投資,或國內債券股票平衡投資為主之基金整體經營績效,經投信投顧公會以簡單平均法或加權平均法評比應在國內股票型基金及國內債券型基金,或國內債券股票平衡型基金平均收益率以上。(四)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所管理之基金資產不得少於新台幣一百億元。(五)最近二年內在投資面且最近一年內(以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基準,往前推算至主管機關處分函令生效日)除投資面以外未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受主管機關處以警告以上之處分。(六)擬任投資經理人經營退撫基金以外之全權委託帳戶數不得超過二戶且總額度(以原始委託成本計)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億元。(七)擬任為該委託案之基金經理人應有操作股票型基金及債券型基金,或平衡型基金之經驗,受託機構亦可同時提出債券操作及股票操作之個別基金經理人。基金管理會表示,該會將成立評審小組,審查業者所提之委託經營計畫建議書,並由申請業者進行簡報後評定成績,依排名順序從優錄取至多七家受託機構,分配予每家五十億元之受託額度。相關申請細節可上該會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fund.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