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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基金九十二年度第一次國外委託經營投資機構常見問題補充說明

退撫基金九十二年度第一次國外委託經營投資機構常見問題補充說明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會自本(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公告國外委託經營徵求投資機構至目前為止,陸續接獲一部分擬申請業者有關申請資格條件及填寫計畫建議書之提問,為統一解釋及便於申請業者辦理申請作業,準備申請文件,茲彙整常見問題後加以補充說明如下:

一、本基金國際指數股票型(International Indexed Equity)委任為增值被動型(enhanced passive)的委任,要求受託業者採取主動且微幅偏離投資指標的作法,以創造打敗投資指標的績效,其期望報酬率為打敗本會指定指標(MSCI全球已開發國家指數)之投資報酬率加五十個基本點,故本次委託之國際指數股票型委任並非指完全被動型(pure passive)的委任,即非要求受託業者完全被動地只有採取複製投資指標的作法。

二、申請業者須為資產管理機構或金融機構(以「The Banker」期刊所公布世界排名達前一千名銀行之資料為準),申請業者接受本會資格條件審查所出具之合法登記證照影本上,若未出現足資佐證為資產管理機構或金融機構之文字,應提供其他足資佐證之資料。

三、申請業者之資格條件(二)、(三),契約範本第二十八條或計畫建議書(大綱)中,有關全球受託法人資產之計算,所謂「同屬同一集團」之範圍,包括申請業者及從屬的資產管理機構,但不包括申請業者的母公司及申請業者的姊妹公司。

四、申請業者計算其全球受託法人資產之範圍,僅包括代操專戶(separate account)及只包含法人客戶的共同基金(institutional mutual fund),不包括同時含有零售客戶(retail investor)及法人客戶的共同基金,亦不包括純為零售客戶的共同基金。

五、申請業者即為簽約業者,並以一個為限,申請業者經本會審查成功後不得以其他業者作為簽約業者。另依契約範本第二十八條,簽約業者得使從屬的資產管理機構(指執行業者,即簽約業者之各分公司或從屬公司中被簽約業者指定實際執行本基金委任投資業務者)為本契約之債務履行輔助人,同時,申請業者資格條件中關於申請業者最近二年投資績效之計算,應包括簽約業者及執行業者所管理的資產中,與擬申請委任類型有關的全球受託法人資產為計算範圍,其中國際指數股票型委任列入計算範圍的受託資產,包括業者所管理的enhance passive 及pure passive型的資產。

六、本基金本次兩類型委任:國際指數股票型及國際平衡型中有關股票的投資指標皆採用MSCI全球已開發國家指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 world index -- developed countries),有關該指數之型態(style)係採標準(standard)型態,並採Net Index為申請業者資格條件(六)中,有關投資指標最近二年投資績效之計算基礎,請以MSCI 網站的正式資料為準。

七、有關申請業者資格條件或計畫建議書(大綱)中定點資料或定期資料之計算,皆以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截止日或往前推算一定期間,其中有關定期資料,以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截止日,不管往前推算一年、二年、三年或五年,皆以之前每年三月三十一日為起算日。

八、本基金網站( www.fund.gov.tw )雖有提供申請文件之電子檔案以供下載;惟申請業者仍必須至本會秘書室購買申請投標所需文件(每份新台幣二百元)。

九、除申請業者本身的資產負債表及相關的財務報表外,計畫建議書(大綱)內,所謂「資產」皆指申請業者所管理的全球受託法人資產,非指申請業者本身之資產。

十、計畫建議書(大綱)內,所謂「受託投資機構」皆指簽約業者,所謂「受託分公司或從屬公司」皆指執行業者,若執行業者與簽約業者為同一機構,並無簽約業者以外的執行業者,則「受託投資機構」與「受託分公司或從屬公司」即為同一公司,所填報者為相同資料。至於受託投資機構之母公司及姊妹公司所形成的資產管理集團,其有關量化資訊之表達(例如集團所轄全球及各洲之人員數、該等人員之從業年資及任職年資等),得另於計畫建議書(大綱)壹、受託投資機構概況之二之(一)中,以表格揭露,但不列入計分範圍。

十一、申請業者以位於台北市之銀行開立之以本會為質權人之定期存款單作為申請保證金,請先填妥申請簡章中所附的「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送交本會秘書室配合於該申請書上以本會會章用印後,再向銀行取得設定本會為質權人之銀行定期存款單及「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於送件時將定期存款單及銀行覆函裝入本會所發申請保證金專用信封中,併同其他申請文件於送件時送交本會。

十二、本基金本次委任並無本會正式發布的英文版之申請須知、計畫建議書(大綱)及契約範本。

十三、申請須知附件二---申請書中,申請人名稱處請以標準字體填寫申請業者之機構名稱,申請人名稱以下之簽章處,請由申請業者之負責人或最高主管(例如董事長、總裁等)簽字。申請須知附件三(切結書)之立切結書人處、附件四(申請業者授權書)之授權人之機構名稱處、附件五(有權人員簽名卡或印鑑卡)之申請機構處、附件六之一及附件六之二(管理費率報價單)之申請人處、附件七(退還申請保證金申請書)、附件八(領據)及附件九(申請保證金抵充履約保證金申請書)之申請業者處、附件十二(委任書)及附件十三(同意書)之委任機構名稱處,請皆以標準字體填寫申請業者之機構名稱(若同時有外文及中文名稱,外文名稱填寫於前,中文名稱填寫於後)。

十四、申請須知附件二之授權代表人處、附件三、附件四、附件六之一、附件六之二、附件七、附件八及附件九之授權簽章人處、附件五之授權人處、附件十二及附件十三之委任機構授權簽章人處,請填具申請業者公司內或申請業者所屬資產管理集團內,經申請業者授權,而得以代表申請業者辦理本基金本次委任申請作業之自然人之簽字或印鑑。

十五、申請須知附件四之代理人處、被授權人簽章處、附件五之被授權人處、附件六之一及附件六之二之被授權人簽章處、附件七及附件八之具領人處,請填寫被申請業者授權(依附件四申請業者授權書),代理申請業者執行申請作業的法人機構名稱,該機構若為國內法人機構或設於台北之客戶服務團隊所屬之法人機構,該機構簽章處請蓋代理人之公司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若為國外法人機構,請由負責人或最高主管簽字。

十六、申請須知附件四申請業者授權書中,代理人(即被授權人)代理事務包括至本會送件、代表申請業者參加費率評比提出降價之報價、代表申請業者議約、領回申請保證金、將申請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及補件等;若申請業者未填寫授權書,不擬授權指派代理人,則申請業者於進行費率評比或議約時,須由申請業者的授權代表人(即授權簽章人)出席辦理。

十七、申請須知附件五(有權人員簽名卡或印鑑卡)僅作為比對附件七、附件八及附件九之簽名或印章之用,請以申請簡章所附較薄之印模單為準。簽約後申請業者與本會正式文書往來之簽名或用印,概以契約範本附件四授權簽章樣式為準。被授權人若為國內法人機構或設於台北之客戶服務團隊所屬之法人機構,被授權人簽章處請蓋代理人之公司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若為國外法人機構,請由負責人或最高主管於橫線處簽字。

十八、申請須知附件七、附件八及附件九,非投標時送審所需文件,請勿置入申請文件封袋中。其中附件七(退還申請保證金申請書)及附件八(領據),申請人得事先填妥,若未獲選為本會受託投資機構,請於本會通知日起十五日內攜至本會秘書室申請領回申請保證金;附件九(申請保證金抵充履約保證金申請書)則請申請人事先填妥後,於費率評比會議時攜至會場繳交。附件七及附件八之具領人處請填具同附件五(有權人員簽名卡或印鑑卡)被授權人之簽字或印鑑,並於其後同時填具該具領之自然人的簽字或印鑑。

十九、申請業者所提送的計畫建議書,其編排方式請比照計畫建議書(大綱)之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