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新聞稿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銓敘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銓敘部本日(十二月十七日)表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係由考試院與行政院於八十四年二月十日會同訂定發布,並於同年七月一日施行,迄今均未曾修正。由於國內金融環境之變遷,離職儲金應儲存於公營銀行或郵局之規定,已不合時宜;又基於社會安全之考量,擬將各機關對於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之有給專任人員納入離職儲金辦法比照適用之範圍,爰研擬離職儲金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又據銓敘部表示,本修正草案於彙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相關機關意見後,提報該部法規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隨即提報本(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四四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 本辦法本次計修正四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一、由於國內金融環境之急遽變化,多數公營銀行已轉為民營化,爰將原條文對於公、自提儲金應儲存於郵局或公營銀行之規定予以 放寬,亦即聘僱人員公、自提儲金亦得儲存於民營銀行(含本國及外國),並規定各機關對於公、自提儲金之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第四條)二、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將「不可抗力」等文字修正為「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第七條)三、增列「各機關對於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之有給專任人員」等文字,將行政機關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之有給專任人員,納入離職儲金比照適用之範圍。(第十條)四、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十一條)銓敘部表示,本辦法草案除將於近日內陳報考試院審議外,並於考試院審議通過後,函請行政院會銜發布。另已將本案公告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htp: //www.mocs.gov.tw),以供各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