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期參加本基金人員遇有結婚、生育、子女出國留學或急難等情事急需用錢時,能有貸款管道以應需要,本會於八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與台灣銀行、農民銀行、合作金庫及第一銀行等銀行合作辦理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指定用途貸款,嗣後並四次延長申貸期限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繼續照顧參加本基金人員,爰洽請合作銀行再予延長申貸期限一年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調降新、舊貸款戶貸款利率。凡是參加基金人員於前述四項事實發生前兩個月內或發生後三個月內,均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合作銀行所屬之分支機構提出申貸。相關規定詳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與往來銀行合作辦理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指定用途貸款作業規定」,或請向合作銀行各總分支機構或本會財務組洽詢。茲將修正相關規定分述如次:申辦截止日期由原訂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長一年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降貸款利率為五%機動計息,繳息正常之舊貸款戶亦比照辦理,而未依規定繳納本息之舊貸款戶,應於繳清積欠本息時,始得比照調降。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新貸款戶計息方式改採各銀行基準利率或定儲利率指數或放款指數利率加碼機動計息,舊貸款戶則仍維持原契約之計息方式(即依基本放款利率減碼機動計息),請舊貸款戶自行斟酌新舊計息方式下貸款利率之高低,如有需要,請至承貸銀行辦理換約手續。前開作業規定第五點每人貸款額度之第項:「借款人在金融機構如已借有信用貸款未清償但仍依繳款期限繳交本息,且無滯延繳納者,辦理本次貸款時,除選擇採用本作業規定第十點第一項之保證方式者外,可不必扣除已借款之額度。」修改為「借款人在金融機構如已借有信用貸款未清償但仍依繳款期限繳交本息,且無滯延繳納者,辦理本次貸款時,除選擇採用本作業規定第十點第二項之保證方式者外,應扣除已借款之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