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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表示,軍公教人員退休金優存制度不變,臺銀補貼優存差額息方式,再協商處理

銓敘部新聞稿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銓敘部表示,軍公教人員退休金優存制度不變,臺銀補貼優存差額息方式,再協商處理

有關臺灣銀行(以下簡稱臺銀)與各級政府負擔優惠存款差額利息之計算方式,依行政院四十九年十月三日臺四十九人字第五七四七號令示「存款利率特予優惠,由財政部專案呈請院長核定之。」財政部爰據以發令規定,優存利息超過放款利率部分,由臺銀以捐獻科目出帳,並由該儲蓄部以外之營業單位負擔。嗣自五十二年度(五十一年七月起),行政院將此一利息差額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省市縣各級政府比照中央辦理,分別列入各該級政府預算。嗣後便維持優存利率與銀行最高放款利率間之差額由各級政府負擔,以銀行最高放款利率與銀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間之差額,由各級政府與臺銀各負擔半數。由於放款利率及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原係以中央銀行所定最高存放款利率為基準,為配合利率自由化及中央銀行通函將該行所訂之存放款利率予以停止適用,爰自七十九年起,依行政院七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臺七十九人政肆字第一四五二五號函規定,上開各項利率改按臺銀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依臺銀九十二年七月七日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六.二六五%與一年期定存利率一.四O%計算,臺銀負擔之利率為三.八三二五%,各級政府負擔之利率為十四.一六七五%。目前適用優惠存款制度者,除軍公教人員外,尚包括政務人員、卸任資深中央民代、縣市長及鄉鎮縣轄市長等。適用優存人員包括已退休(三十四萬人)及尚未退休但具有八十四年七月以前退撫舊制年資人員(約五十萬人),計約八十四萬人左右。依臺銀提供之資料顯示,是項存放於臺銀辦理優存利息之金額計新台幣三千五百六十四億餘元,九十二年度各級政府應負擔之軍公教人員、中央資深民代、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等優惠存款差額息,估計約需四百八十五億餘元,台銀負擔約為八十億元,其中公務人員部分,各級政府應負擔之差額息約一一五億餘元,台銀負擔部分約十九億餘元,僅佔總數的二成四左右。

  銓敘部表示,依現行優存差額利息歸墊實務作業,係由臺銀每月先行代墊各級政府應支付之優存差額利息,俟年度結束時,再由各政府機關覈實辦理歸墊。由於部分機關因財政困難,加上銀行利率一再調降,政府負擔優存差額利率遂不斷提升,以致積欠臺銀之優存差額利息遲未歸還,至九十一年七月底止,優存差額利息積欠金額達三百四十九億餘元,造成臺銀因配合政府政策承辦優存業務,卻滋生負擔壓力。為期各級政府機關差額利息之繳納,能逐步納入常軌,維護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制度之正常運作,及規範九十二年以後各機關與臺銀辦理優惠存款業務雙方之權利義務,前經銓敘部三次邀請財主機關及各縣市政府等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共識後,於本(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陳報考試院同年月三十日院會通過後,銓敘部並於同日通函各機關配合辦理事項如次:各縣市政府已積欠臺銀優惠存款差額利息部分,應自九十二年一月起,分十年期限按平均數攤還,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底前與臺銀訂定還款計畫。至於自九十二年起新產生優惠存款差額利息部分(係指臺銀九十一年一月至十二月,每月墊付之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應於九十二年二月底前完成與臺銀簽訂「(各政府機關)委託臺灣銀行辦理『退休公教人員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契約」事宜。有關舊積欠優惠存款差額利息之還款,經洽據臺銀表示,經銓敘部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後,各機關償還墊款已較以往迅速,各機關至九十一年七月底,原積欠金額為三百四十九億餘元,截至本年六月三十日止,還款金額達一百零九億五千餘萬元,約占積欠金額三成左右。至於九十二年起新產生優惠存款差額利息簽約部分,經查各支給機關應與臺銀簽約之戶數合計為五百零三個機關,截至本年六月三十日止,業與臺銀簽訂契約之支給機關,共計四百五十六個,占總簽約戶數約九成左右。

  由於軍公教人員退休金優存差額利息負擔方式,係屬行政院主管權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曾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並決議由人事行政局、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等機關共同研議在案。因此,銓敘部於訂定上開「(各政府機關)委託臺灣銀行辦理『退休公教人員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契約」草案時,為免增加各級政府財政負擔,衍生簽約之阻力,及為順利推動優惠存款簽訂契約事宜,仍維持現行優存利率之負擔方式。今日有關報載臺銀拒補貼優存差額息之爭議,銓敘部表示,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制度之政策不會變動,至於本案因事涉行政院主管權責,銓敘部會配合行政院、財主機關、中央、地方相關主管機關與臺銀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俾共同維護軍公教人員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制度之順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