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指出目前退撫基金營運績效尚屬良好,且基金管理並無軍公教人員代表性不足問題 針對本(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報載全國教師會促退休基金公教分離,由具代表性之教師工會組管委會自行管理、退撫基金之虧損轉嫁由參加基金人員負擔及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中,軍公教人員代表不足等問題。銓敘部今日特指出退撫基金成立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底止,將近八年來,基金整體已實現收益率為六‧八二三%,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三年內平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率五‧二五五%,尚高出一‧五六八%,管理績效尚稱穩健,並無虧損問題。
銓敘部同時強調退撫基金提撥率之調整,係因應立法院審查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對於該部主管收支部分作成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率應依據精算結果強制訂定之主決議辦理;而依據基金管理會八十九年六月委託完成之第一次精算報告顯示,現行軍公教人員在收益率七%水準下,各類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均高於現行法定費率上限之十二%,爰分別由國防部、教育部及銓敘部報奉行政院、考試院同意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分三年逐步調高軍公教人員提撥率至十二%。
有關全國教師會指稱退撫基金管理會中,軍、公、教代表各僅有一名問題,銓敘部表示,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分別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基金監理委員會掌理基金之管理及監理業務。其中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為提昇基金之經營績效,確保參加基金人員權益,管理委員會成員以遴聘各有關機關業務主管及財金專家學者為主,以提升營運管理績效;至於基金監理委員會則負責基金之監督、考核事宜,因此監理委員除中央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代表外,尚包含軍公教人員代表,且教育人員代表計有三人,其中二人係由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推派,並非報載之一人。因此,有關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監理委員會之組成,各有其不同之功能性考量。又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決議,並非採票決方式,而是採共識決方式處理,因此,應無軍、公、教人員代表性不足之問題。
有關全國教師會要求退休基金公教分離問題,銓敘部表示,現行軍、教及政務人員人員撥繳退撫基金,均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一併納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採統一管理,並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第七項亦規定,其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又基於公教分途及文武分治之政策考量,考試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第一條第二項已明定:「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退休(職、伍)撫卹基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併納入本基金管理。」以保留彈性。因此,公、教退撫基金是否分別管理,應由教育部考量後,如認有必要,再循行政及修法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