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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表示一向尊重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業務權責,並未要求教育部配合增訂政府有權拒絕教師申請退休之規定

銓敘部新聞稿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銓敘部表示一向尊重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業務權責,並未要求教育部配合增訂政府有權拒絕教師申請退休之規定

有關報載考試院要求教育部應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自願退休修正草案之規定,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並要求教育部人事處官員本(十一)日到考試院說明立場一案,銓敘部表示,由於公務人員退休法再修正草案目前已陳報考試院,並由院審查會審議中,適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台北縣某國小教師申請自願退休,因未配合台北縣政府相關預算編列程序提出申請而遭駁回之訴訟,作成主管機關對於申請自願退休人員僅有審查是否符合退休條件(如有否服務滿二十五年)之審查權,並無另訂條件否准申請之裁量權之判決,此一判決雖係針對教師申請退休案件所為決定,本與公務人員退休案件無關,惟因有關教師與公務人員之退休條件(按公務人員應准自願退休之條件有二種:一為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一為任職滿二十五年),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與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相同。銓敘部為因應此一判決之上述法理見解,並基於地方政府受限財力負擔,無法因應所有公教人員自願退休申請案件全數照准之困難事實,爰再研提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再修正條文,於考試院本(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審查會併同審議。由於本修正條文源於教師退休條件之訴訟爭議,且事涉公教人員自願退休之基本申請程序,所以考試院為慎重計,特邀請教育部人事處朱處長到會說明教育部的看法,以供參考。事實上,本次審查會討論的是公務人員退休法草案再修正條文,與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是否修正無關,考試院與銓敘部絕無要求教育部配合研修教職員退休條例有關自願退休程序與條件之情事。報載所述,並非事實。

銓敘部強調,公務人員退休法之必須配合上開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研提再修正條文,係因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對於符合自願退休條件者,規定應准其自願退休;較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得申請自願退休﹂之條文更為嚴格,且公務人員並無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教育經費下限之保障,如不配合修正,勢必增加訟源及造成當事人與相關行政機關之困擾,爰併同配合立法院主決議研擬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再修正草案,一併提出修正條文。事實上,本次考試院審查會審查中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修正重點,係在兼顧公務人員自願退休之權益及各級政府預算編列能力,並且參酌歷年來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後相關退休人數、經費數據,初步規劃於法制上,務實擬訂各縣市政府編列公務人員退休人數、經費,以不低於以往退休人數、經費為原則,以適度要求各級政府履行編列退休經費之責任,合理兼顧公務人員自願退休之權益;又考試院今天的審查會已決定,請銓敘部再邀請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針對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之程序及相關條件,進一步協商,俾從合理改革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預算編列及相關申請程序等面向,作周延的規定,上開修正條文內容,尚未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