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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部務會議通過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銓敘部部務會議通過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銓敘部本日(十月二日)表示:公務人員俸給法於本(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經考試院訂於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為配合該法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法源依據條次之變更,及鑒於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其中有若干規定,各機關於適用時迭生疑義,為期法令規定適用更為明確簡便,特修正該辦法部分條文。據銓敘部表示,本修正草案於彙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相關機關意見後,經提該部法規委員會及部務會議討論通過。本次計修正條文七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修正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
二、依法制體例,將本辦法所稱「加給」、「組織法規」、「機關」等所用名詞之定義,予以統一規範,以資明確。
三、增列工作性質特殊者支給專業加給,為得不適用依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之對象,並明定以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者為限。
四、明定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人數,應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五、修正放寬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得按代理職務之加給表支給;明定連續十個工作日之計算方式,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因公出差、例假日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銓敘部表示,本辦法草案除將於近日內陳報考試院審議外,並已將本案公告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htp://www.mocs.gov.tw),以供各界參考。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俸給法,前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奉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一二八一三O號令修正公布,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其第十八條規定,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另查九十年三月三十日發布施行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一條規定:「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是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法源依據條次業已變更,須予配合修正。
二、又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發布施行迄今,其中有關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人數、職務代理人連續代理十個工作日之計算方式等規定,各機關於適用時所生疑義,前經本部及行院人事行政局依權責分別函釋在案。為期法令規定適用明確簡便,爰併同參酌納入本修正草案。
三、本草案計修正條文七條,修正後條數不變,仍為十五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修正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依法制體例,將本辦法所稱「加給」、「組織法規」、「機關」等所用名詞之定義統一規範,以資明確。(第三條)
(三)增列工作性質特殊者支給專業加給,為得不適用依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之對象,並明定以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者為限。(第五條)
(四)修正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人數計算及支給之規定。(第九條)
(五)(修正放寬職務代理人支給加給及按加給表之支給條件給與之規定;明定連續十個工作日之計算方式。(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