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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部務會議通過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草案

銓敘部部務會議通過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草案,將報考試院審議通過後,再由銓敘部發布。

 銓敘部表示,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制定公布,並自七月一日施行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由財政部轉介至該部及所屬機關或輔導由其他行政機關接受轉任。又同條第五項規定,轉任其他行政機關經國家考試及格但未送銓審人員,其年資、職等採計辦法,由銓敘部定之。銓敘部爰訂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銓敘部將於近日內將本辦法草案陳報考試院審議,俟考試院審議通過後,再由銓敘部發布。

本辦法草案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具國家考試及格但未送銓審之現職人員,經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菸酒公司)報請財政部轉介該部及所屬機關或由菸酒公司輔導轉任其他行政機關者。本辦法草案並明訂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者,不適用此一規定。
二、對於轉任人員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年資,除依規定採計取得所轉任職務職等之任用資格外,如尚有積餘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俸級。
銓敘部表示,本辦法草案發布施行後,則本條例施行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將可據以轉任行政機關,其曾任年資除依規定採計職等外,亦得採計提敘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