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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表示,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不宜輕言廢止

敘部表示,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不宜輕言廢止。

據銓敘部表示:由於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之給與,係屬酬勞慰勉之性質,且世界各先進國家政務人員退職時均得領取退職金,為延攬優秀人才為國效力,不宜輕言廢止我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據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媒体報載,部分立法委員主張廢止政務官退職撫卹規定一節,銓敘部表示,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之給與,係屬酬勞慰勉之性質,且世界各先進國家如英國、美國、日本、德國等國家,政務人員退職時均得領取退職金。因此,我國「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於民國六十一年二月五日公布施行迄今,其間雖經多次修正,惟其主要內容均係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訂定,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為「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由於政治性任命之政務人員與永業性常任公務人員,二者進用之資格、條件及方式,各不相同,為明確釐清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之分際,銓敘部爰依考試院八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第八屆第二三三次會議通過之重行建構政務人員退職制度八點原則,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本草案特色主要分述如次:

一、 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之服務年資截然區分,並分別依各該退休(職)法規計算退休(職)金:依重新建構政務人員退職制度八點原 則之二規定,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之服務年資應予截然區分,並分別依各自之退休(職)法規規定計算退職金或退休金。茲因政務人員之退撫給與,係配合其職責特性及待遇而訂定發給標準,其他職責程度不同之服務年資應予截然區分,並依各該適用之退撫法令,核給退休(職)金、撫卹金。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年資之採計,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政務人員服務年資為限。

二、 政務人員退撫給與,以一次發給為限:依重新建構政務人員退職制度八點原則之四規定,政務人員退職時,發給一次退職金。茲以政務人員係隨政黨更替及政策需要而進退,故政務人員退撫給與應屬酬勞慰勉之性質,與公務人員退撫法律,為鼓勵其久任,保障其退休後老年生活之養老性質,及激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並長期照護之制度設計,顯有不同。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政務人員退職時,係給與一次退職金,在職死亡時,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以酬謝其在職時之辛勞。

上開草案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由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惟迄第四屆會期結束,本條例草案尚未完成三讀程序,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有關屆期不續審之規定,銓敘部爰就原草案部分條文酌作修正,再報經考試院審議通過後,復於本年七月三十日由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惟截至目前為止,因立法院本會期之審議重點為預算,且與上開條例草案密切相關之「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因需配合政府改造方案重新研議,致尚未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上開重行建構之「政務人員退撫條例草案」恐無法於本年年底前完成立法並施行,為免政務人員之退職,失其適用依據,考試院爰依條例規定,於本年十一月四日再函請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同意,再延長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之施行期限一年,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因此,為延攬優秀人才為國效力及維護政務人員退職權益,於重行建構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未制定公布施行前,實不宜輕言廢止「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