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新聞稿 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優惠存款辦法及要點係基於法定職權訂定,其預算均循法定程序編列,屬「措施性法律」授益行政之範疇關於台南縣認公教優存利息補貼無法律依據,聲請釋憲一事,銓敘部表示,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制度之建立,係因早期公務人員待遇微薄,爰比照軍職退伍金優存辦法,於四十九年一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優存辦法;公保養老給付部分,亦係比照軍保,於六十三年十二月訂定優存要點實施,有其建制之歷史背景。依當時之法制實務觀念,認為行政機關發布職權命令,僅須有組織法上之職權,即具合法性,爰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基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之授權,經會商相關機關後,訂定優存辦法及要點,且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之修正,亦函送立法院備查在案。有關台南縣政府表示,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不但增列母法所無的實體權利,又再轉授銓敘部與財政部會商訂定優惠存款辦法,有違司法院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禁止轉授之嫌,經查上開第五二四號解釋係針對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由於優惠存款係屬給付行政之範疇,除於優惠存款建制時,有立法院於法律以外之授權表示外,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四二號解釋,以辦法及要點作為其法源依據,亦非毫無依據,且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及法務部相關函釋,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並不限於職權命令,尚包括法規命令在內。故命令倘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者,並非法所不許,且行政程序法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後,仍承認職權命令存在之效力。另釋字第二八O號解釋之解釋理由書,亦說明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為政府在公務人員待遇未普遍提高或年金制度未建立前之過渡措施,就一項已斷源之退休配套措施而言,優惠存款制度之法源維持現行方式,尚非不可行。且優存差額利息係由各級政府每年編列預算補助,並經民意機關審查通過,接受民意機關之監督同意,已有預算法上之依據,屬「措施性法律」,亦非無立論基礎。銓敘部表示,有關軍公教優惠存款差額息積欠情形,截至九十年底,各級政府積欠金額計三四九億元,經銓敘部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後,償還差額息之速度已較以往迅速,至本年六月底止,還款金額已達一O九億餘元,餘二四O億餘元尚未償還,其中臺南縣政府歷年積欠為四四億餘元,為積欠金額較多縣市之一。至於九十二年起新產生優惠存款差額利息部分,銓敘部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應與臺銀簽約之決議後,業與臺銀簽訂契約之支給機關,共計四百六十個,占總簽約戶數五O三個機關之九成一左右,僅十個縣市及三十三個鄉鎮公所未與臺銀簽約,臺南縣政府亦為少數未簽約之機關之一。報載台南縣政府認為優惠存款差額利息無法律依據,應由中央全額負擔一事,銓敘部表示,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制度之政策業已決定維持現狀,不予變動,且基於現行以「辦法」及「要點」作為其法源依據之職權命令已行之多年,為軍公教人員所寄予信賴,且優惠存款制度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也陸續採取斷源措施,為免引發社會動盪,造成現職人員不安與搶退風潮,經通盤審慎研議結果,始維持現行之「辦法」及「要點」為其法律依據。復以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支出係屬退休撫卹支出,依規定係分別由銓敘部、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列預算支給,尚無由中央全額負擔之依據,如擬改由中央全額負擔,尚須配合研修相關法令,始得據已實施。惟是否改由中央全額負擔,因事涉行政院主管權責,銓敘部會配合行政、財主機關、中央、地方相關主管機關與臺銀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俾共同維護軍公教人員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制度之順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