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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業經立法院完成三讀法定程序,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制度得以妥適改革,並合理維護現職政務人員退職權益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於昨日(三十日),完成立法三讀程序,對於本案能在本年度結束前的重要關頭,完成審查,並經數次朝野協商獲致共識後,順利完成三讀。銓敘部表示,對立法院王院長、江副院長、林秘書長及立法院各黨團之鼎力支持,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李局長的全力協助,使本項新法得以通過,特別表達謝忱,使得避免政務人員退職法律產生空窗期,衍生可能之退職潮,甚至政務人員退職法律無法可依之窘境,同時因新通過之退撫條例,已將事務人員年資得以併計政務人員年資計算退職金之原有規定予以改革,亦使政務人員退職制度具有劃時代之改造意義。

按新制定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主要內容為:一、現職政務人員退職時,其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政務、事務人員年資,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之規定辦理。二、新任或現任政務人員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之服務年資,不發給退職金,改採離職儲金,每月按月俸加一倍之百分之十二為標準,依政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政務人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之比例提撥儲金,並開立專戶儲存,於離職時,一次發給之。至本條例改革重點為:一、政務人員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年資,除符合因公傷病退職、死亡撫卹或由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得發給離職儲金外,已不得領取退職金,消除政務官退職金自肥之批評。二、本條例施行後,政務人員離職儲金,僅以擔任政務人員年資按月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不再採計其曾任事務人員之年資,將可達到明確區分政務人員與事務人員分際之目標。三、本條例規定,政務人員離職或死亡時,僅得一次發給離職儲金本息,因無月退職金、年撫卹金之設計,得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四、對於政務人員之離職給與,按政務人員在職時俸給總額,由政府與政務人員按一定撥繳比例,共同按月提撥費用專戶儲存之本息支付,亦即離職儲金之多寡,與政務人員歷任職務及待遇之高低成正比,將可達到依政務人員歷任職務高低,給與不同程度之酬勞慰勉,合理政務人員退職所得。五、為激勵政務人員勇於任事,對於因公傷病及死亡之發給標準,參照從優給卹精神予以規劃,除配合上述儲金制之設計,於政務人員亡故時,一次給與政務人員或其遺族公、自提儲金本息外,並按政務人員最後在職同職務人員之俸給標準,分別加發五個月及十個月之俸給總額,以照顧因公傷病者及遺族之生活。

  甫完成立法程序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僅係就政務人員之退職、撫卹事項作原則性規範,為辦理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實務作業之需,銓敘部將儘速研訂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及政務人員離職退回原繳退撫基金等相關事宜,俾使相關規定能早日付諸施行,以落實政務人員退職制度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