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部務會議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以建立行政中立法制銓敘部本日(七月三十日)表示,鑑於近來社會變遷快速,國內政治生態環境產生極大變化,不但民主政治改革步伐加快,政黨間之競爭日趨激烈,政黨政治之運作,亦漸趨成型。為因應當前政治環境發展之新趨勢,兼顧公務人員之基本公民權及因應公務人員職務特性對其部分權利亦宜有所約束。因此,公務人員除應享有憲法賦予人民之言論、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以及參政等權利外,同時亦應依其所具之公務人員身分,對其行為酌作限制,並給予相對具體之法律保障,俾使其於執行職務時,能夠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執法,不偏袒任何黨派,不介入政治紛爭,以為全國人民服務。為期明確規範此類事項,實有建立行政中立法制之必要。爰此,該部自八十年八月起,即提出有關研究建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制之基本構想,並著手規劃辦理,嗣經研擬完成「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報經考試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並經列入考試院第九屆施政綱領及考試院年度施政計畫中。惟迄至立法院第四屆會期結束前,該草案未及完成三讀程序,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本(第五)屆不予繼續審議。銓敘部經審酌實際情勢並配合相關法令之更張,爰重新研擬該法草案,並提本(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銓敘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據銓敘部表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之重點如下:一、 草案名稱採用「行政中立」而不採用「政治中立」一詞。主要考量「行政中立」係就「行政」之立場與態度而言,其至少包括下列三項意義:(一)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應盡忠職守、盡心盡力,推動由政府制定之政策,造福社會大眾。(二)公務人員在處理公務上,其立場應超然、客觀、公正,一視同仁,既無偏愛,亦無偏惡。(三)公務人員在日常活動中,不介入地方派系或政治紛爭,且須盡心盡力為國為民服務。換言之,「行政中立」乃是行政權行使時,公務人員應大公無私,造福全民,不得偏倚之意。故採用「行政中立」一詞,旨在規範行政中立三大原則,包括依法行政、執法公正及建立政治活動規範。而「政治中立」一詞,僅及於公務人員政治行為之中立,未能涵括更為重要之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並易遭誤解為要求公務人員應放棄其政治立場以及憲法所保障之集會結社等基本權利。因此,本法以「行政中立」為法案名稱及內容。二、 以常任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而不包括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軍人及教師。公務人員係政府推動政務之主軸,擁有行政權力或資源,為避免其濫用行政權力,或遭受長官要求從事違反行政中立之行為,自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範對象。至於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教師等,因職務性質及對行政中立要求之標準均有所不同,不宜納為本法之規範對象,其理由如次:(一) 政務人員:政務人員係屬政治性任命,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進退之人員,與常任文官有別,許其充分參與所屬政黨之活動,乃為民主國家政黨政治運作之常態,且世界各國亦甚少對政務人員有要求遵守行政中立之規定,因此,就職務特性言,自不宜與常任文官一體適用相同之規範,以免影響政黨政治之正常發展,且銓敘部業於報請考試院審議之「政務人員法」草案中,加入有關政務人員政治活動之限制。(二) 民選公職人員:由於係經人民選舉產生,屬政治性職務,亦與常任文官有別,基於與上述政務人員相同之理由,亦不宜列為適用對象。至其政治活動規範,亦於「政務人員法」草案中,明定準用政務人員有關政治活動限制之規定。(三) 軍職人員:依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故要求軍職人員行政中立之標準,理應高於公務人員,且基於文武分治原則,自應於相關軍事法令中,依據憲法之規定及軍人職務特性另予規範。(四) 教師:教師係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並享有憲法保障之言論、講學等自由,且教師法公布施行後,教師與政府機關之公務人員已分途管理,而教師之權利義務亦於教師法中加以規範,故如要求其行政中立,宜因其職務之特性另予明定。三、 有關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明文規定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均應請事假或休假,以避免公務人員經公告為公職候選人後,運用職權作為競選資源或因其參選行為影響機關整體工作情緒。四、 有關行政中立事件保障救濟之方式,於草案中明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不得因公務人員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對其依法享有之權益,給予不公平對待或任何不利處分。並對長官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明示「公務人員得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其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之救濟途徑。另長官如因公務人員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對其依法享有之權益,給予不公平對待或任何不利處分,則明定公務人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五、 對違反行政中立者,課以法律責任。對於違反行政中立規範者,仍宜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銓敘部進一步強調,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制定,係開創我國民主政治另一個新的里程碑,具積極正面之意義,且屬前導性立法,基於公務人員與政務人員、教師及軍人等職務性質不同,對行政中立要求之標準,理應有所區別,如未能考量實際需要,強求一致,適用相同法律規範,必遭執行上之困難。是以,宜於個別之相關法律中予以規範,以適應各類人員之特性及需要。本法草案除將於近日內陳報考試院審議外,並已上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s.gov.tw),以供各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