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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表示公保並未發生虧損,財政部九十二年編列撥預算係屬修法前之潛藏負債

銓敘部表示,公教保險法八十八年修正後,公保準備金累積已達四二七億元,並未發生虧損,財政部九十二年編列撥補四00億元係屬修法前之潛藏負債
針對九月五日報載,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政府仍編列四百億元撥補公保虧損,比去年撥補金額成長一倍一節,銓敘部表示,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保險業務由中央信託局︵以下稱承保機關︶辦理,並負承保盈虧責任;如有虧損,其屬於本法修正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其屬於本法修正後之虧損部分,應調整費率挹注。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所稱潛藏負債係指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保被保險人過去保險年資應核計而尚未發給之養老給付總額。是以,上開修法後,公教人員保險屬於本法修正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屬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虧損部分,應調整費率挹注,財務不足部分不再由國庫撥補,已建立財務自給自足制度。有關本次報載財政部於九十二年度編列四00億元補助公保,較本年編列之二一九億餘元將近成長一倍,係財政部依法對已實現之潛藏負債之撥補,屬修法前之潛藏負債,至於八十八年五月修法後之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累積至九十一年八月底已達四二七億元,並無虧損情形。

銓敘部表示,公保成立之初,並未設置基金,又為照顧公教人員生活,長期採行低保險費率政策,除造成財務長期短絀外,亦無任何備付養老給付之責任準備,長期以來,累積龐大之未提存期初負債,亦即公教人員保險法上所稱之潛藏負債。惟此一潛藏負債並非一次實現,須俟被保險人依法請領養老給付時才會實現。由於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後,初期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金額中,多數仍屬於修法前應計年資之潛藏負債所實現之金額,是以,須由財政部依法撥補數額亦較為龐大,至於已實現之潛藏負債如何撥補,目前係依銓敘部八十九年八月一日發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潛藏負債撥補執行方案﹂,由承保機關每年編列潛藏負債實現數及國庫未撥補所衍生之利息費用等資料,送請財政部編列年度預算撥補。依相關數據統計,至九十年底止,公保歷年累計尚待國庫撥補數為三二七餘億元,另加計九十一年度潛藏負債實現數約為三00億元,則九十一年底止尚待國庫撥補數約六二0億元,扣除九十一年度財政部所編列撥補數約為二一九餘億元,則九十一年底尚有約四00億元尚待財政部撥補,是以,財政部配合於九十二年度編列四00億元撥補。而隨著請領養老給付中屬於修法前應給付之年資逐年減少,每年潛藏負債實現數亦將逐年減少。

銓敘部又表示,鑑於本保險修法後財務必須自給自足,允宜建立財務預警制度以為因應,爰於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明定,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承保機關聘請精算師或精算機構至少每三年辦理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五十年。銓敘部業依精算結果,於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調整公保費率,從六‧四%提高為七‧一五%,又承保機關業再以九十年底被保險人資料為基準,依上開細則規定委託精算機構辦理精算作業中。是以,自八十八年五月起,銓敘部均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細則所定之財務自給自足機制,依定期精算結果檢討調整費率,現行之費率即係依精算結果而予釐定,以維持財務收支之平衡,且累積至九十一年八月底止,公保保險準備金已達四二七億餘元,因此八十八年修法後,公保已無國庫撥補負債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