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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規劃投資金融資產證券化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表示,為配合財政部推動金融資產證券化及不動產證券化之政策,該會爰依退撫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循行政程序將「資產證券化商品」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為退撫基金運用項目。

該會表示,財政部為提高金融資產及不動產之流動性,並建構多樣化資金管道,爰參採先進國家之創新作法,訂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上開條例業分別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及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且分別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及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該部並函請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請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予以納為法定投資標的。退撫基金為配合上開財政部推動金融資產證券化及不動產證券化,以促進金融市場及不動產市場健全發展之政策,該管理會業依退撫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得列入本基金運用範圍」之規定程序,增列「資產證券化商品」為退撫基金之投資項目,該案業提經管理會第六十二次委員會議暨第九次顧問會議聯席會議審議修正通過,目前正循法定程序報請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中,將俟考試、行政兩院核准同意後,退撫基金即可據以投資金融資產證券化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該會並表示,為保障退撫基金投資之安全性,該會將同時針對投資額度、比例及風險控管等相關配套措施,研擬具體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經該會委員會議及退撫基金監理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納入退撫基金年度運用計畫,據以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