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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基金管委會通過將國內及國外代操委託期間分別延長為三年及四年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表示,退撫基金去(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分別依規定委託新台幣三百五十億元及美金五億元給第三批國內代操業者及第一批國外代操業者後,本(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經該基金管理委員會依照修正退撫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九條規定,通過將國內第三批及國外第一批代操之委託期間,由原訂二年分別延長為三年及四年。

  退撫基金前三次國內代操及第一次國外代操之委託期間皆為二年,該基金為配合退休基金長期投資之特性,修改該基金委託經營辦法有關委託期限每次以不逾二年為限之規定,適度延長為每次最長為五年,此項修正案,已於去年十月二十二日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為因應此項修正,退撫基金管委會參考郵政儲金近期國內代操以三年為委託期間的作法,並考量國內產業現況,故將國內代操委託期限僅延長一年;至於國外代操部分,因國外代操業已行之有年,依循一般實務將國外代操委託期限延長二年。

  退撫基金此次將國內、外代操委託期間予以適度延長,是希望受託業者以更長期之眼光操作該基金的委託資產,降低業者為追求短期績效而犧牲該基金長期利益的風險;其次因評估期間拉長,也比較能夠合理完整地評斷出業者真正的操作實力。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將按程序提報該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以補充說明之換文方式通知該基金受託業者及保管銀行,辦理延長委託年限及業者相關須配合之措施。